关于第十六、第十七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职工住院自付费用补助”补充说明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10-26 09:04 【字体大小:

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产业工(联)会,市职工服务中心,相关基层工会:

  因近期医保接口切换为国家标准接口,票据字段取值发生较大变动,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个人自付”栏的金额无法体现,为维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力度、方便职工申请,经与厦门市医疗保障局沟通,现就《厦门市第十六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厦门市第十七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职工住院自付费用补助”补充说明如下:

  1.办法中关于“职工住院自付费用补助”的规定:“职工住院医保起付线以上产生的个人自付部分,根据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个人自付’栏的金额,扣除超出普通住院的床位费用部分,按2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万元,未经医保机构结算的全自费不在保障范畴。”现调整为:

  “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出具的结算单中‘个人账户支出’和‘个人现金支付金额’之和,减去‘范围外金额总计’后的剩余金额,按2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万元,未经厦门市医保机构结算的不在保障范畴。”即,职工住院自付费用补助=(个人账户支出+个人现金支付金额-范围外金额总计)*20%。

  2.职工申请“职工住院自付费用补助”须提供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出具的“福建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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