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产业工联会:
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2024年继续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工办〔2024〕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部分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支持政策对象
1.已享受厦门市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上两个年度年平均上缴工会经费低于5000元(不含,下同)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其当年上缴的工会经费予以全额返还,每个缴费单位全年返还上限为5000元,其中“上缴工会经费”是指:工资总额2%的20%部分。未享受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按省总工会相关返还政策执行。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由财政保障基本支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不适用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3.几个单位联合成立的工会组织,以缴纳工会经费的缴费主体2022、2023两个年度年平均上缴工会经费部分作为返还是否满足条件的判定标准。
二、经费返还方式
实施“免申即享”主动返还政策。各单位要按照省总工会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经费返还操作程序,及时审核数据,主动返还。2024年11月底前,返还2024年1-3季度工会经费;2024年第4季度工会经费在2025年3月31日前返还完毕。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省总工会的文件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工作。
附件:
1、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2024年继续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工办〔2024〕28号)
2、福建省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关于规范开展全省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经费返还工作的通知(闽工财〔2023〕7号)
3、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厦工〔2022〕69号)
厦门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