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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保 风险大隐患多
日期::2015-05-07

有些用人单位因各种主观、客观原因,未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有些会拖延一两个月,有的甚至会拖延一年半载。如此延迟参保,与其说是为用人单位节省了一笔费用,倒不如说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多重风险、埋下了各种隐患。

风险一、违法风险——承担补缴、滞纳金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承担以下责任: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风险二、解除劳动关系风险——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三、发生工伤、医疗等风险——承担大额甚至巨额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工伤的发生以及疾病的发生都是不可预料的,用人单位无法保证及避免自用工之日起,劳动者短时间内不发生工伤,不产生疾病。而一旦未及时参保,这些直接责任或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都有可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见,原本用人单位通过参加社会保险可以转嫁到社会保险机构的风险、责任,现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可能因此产生的以“万元”为计算单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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