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未休的年休假该怎么办?用人单位须支付相应报酬
日期::2015-05-07
近来,厦门市总工会“12351”职工维权热线接到不少关于咨询年休假的电话,主要反映和咨询的问题为:快到年底了,还有些未休的年休假该怎么办?是否可以安排到下一年度补休?以及未休完的年休假,单位是否需要补发工资呢?
【相关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另外加付200%。职工在休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工资计算】那日工资该如何计算?按照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进行折算。如果职工没有做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即可。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维权机制】如果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