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三类。本文主要讲述以上三种工时制度及不同工时制度在计算加班工资时的差别。
标准工时工作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标准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有三项要求:1、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2、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3、每周至少休息1天。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标准工时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是: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是指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单位,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可实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是:如果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规定,下列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不定时计算工时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300%支付工资报酬。
温馨提醒:
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计算工时制,需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才可施行,否则即为违法;
标准工时工作制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有三种:平时加班150%、周末加班200%、法定节假日加班300%;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有两种:平时加班150%、法定节假日加班300%、不存在周末加班;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只有一种:法定节假日加班300%、不存在平时加班及周末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