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351职工维权日常来电及来访的咨询投诉中,工作人员经常遇到劳动者反映:我已经入职两三个月了,用人单位还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人事说试用期没过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听到一些用人单位的抱怨与疑惑:我们单位已经多次通知劳动者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些员工就是一直拖着不签,不知要怎么办?
一、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对措施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已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有长有短,可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说法是错误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超过一年以上还不订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对措施
1、用工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签订的,可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致用工一年内还未签订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较大责任——二倍工资、补签劳动合同或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致用工满一年后还未签订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且视双方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以上可见,用人单位遇到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应争取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较重的不利后果。当然在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要注意保存好证据:一是送达给劳动者本人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二是因劳动者不愿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