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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应征入伍后劳动合同怎么办?
日期::2015-05-13

  【来电反映

  随着2015年度网上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工作的全面展开,近期有部分职工与用人单位向职工维权热线12351咨询:如职工最终应征入伍了,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应怎么处理?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欺诈或趁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专家解读

  有读者觉得职工应征入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依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中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具体权利与义务条款。”《兵役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当职工应征入伍了,未经与其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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