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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管理合同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吗
日期::2015-05-08

  案由:张先生于2012年3月7日进入厦门某电器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在入职当天与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管理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以张先生的销售业绩抽成计算劳动报酬,张先生在对外进行销售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熟悉公司产品性能及售后服务政策,且其需要先预交部分保证金方可发货,并且特别注明张先生若要离职需提前两个月通知公司,并做好客户关系的交接工作及货款结算工作。自入职以后,张先生一直兢兢业业,全力以赴为公司开拓了大量优质的客户,期间也一直要求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一直被公司拒绝。直到2014年12月37日,公司以张先生发货未预交保证金,严重违反公司财务制度为由,单方开除了张先生,并扣发张先生部分工资充抵保证金。张先生在接到公司开除通知后,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拨打12351热线电话咨询其是否可以依据《销售管理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继而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及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案焦点:张先生与公司签订的销售管理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吗,其与公司是属于销售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本案分析:首先,销售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劳动者的一方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单位一员,参加单位指定的劳动,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报酬。而代理关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两者虽有相似之处即张先生作为销售人员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洽谈业务,与第三方达成买卖合同。但其与代理关系存在根本性差异,即权利来源不同,张先生对外进行销售的权利来源于公司对工种性质、任务的设定,而非用工单位对个人的特别授权。对双方关系的解除也有限制,而非代理关系中双方可以随时互相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且代理关系双方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合同相对方,不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代理人在代课权限范围内可以独立、灵活的进行意思表示。

  其次,张先生与公司签订的《销售管理合同》虽然与正规的劳动合同相差甚多,但在该《销售合同》对张先生的工作范围、劳动报酬计算方式及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罚则均做了明确约定。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张先生均以该公司的销售人员身份对外洽谈业务,货款也直接汇入公司账号。张先生也需要依照公司的指令销售特定产品并定期参加公司的业务培训。张先生的工资也是由公司定期、持续汇入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综上,张先生在日常工作中以公司原告身份开展业务,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与公司存在明显的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张先生以其劳动成果计算劳动报酬。据此,可以认定张先生签订的《销售管理合同》可视为一份不规范的劳动合同,其对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

  综上,从张先生与电器公司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劳动报酬的计算及支付方式可以认定,张先生与厦门某电器公司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委托销售代理关系,该份《销售管理合同》可视为一份不规范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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