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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进行赔偿
日期::2015-05-08

  案由:2014年12月,应届毕业生小林通过校园招聘入职厦门某家微信营销策划公司,专门在微信平台上从事推广工作,小林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的试用期。在小林入职后,公司安排专业人员对小林与其他新进员工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技能培训,培训费用为每人5万元,双方并约定了为期3年的服务期,若违反服务期约定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在培训结束后,小林感觉自身并不适应目前的工作岗位,便以仍在试用期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表示小林违反了服务期约定,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之后方可离职。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林打来电话向12351工作人员反映了情况, 12351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进行了沟通调解,意见为小林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最终用人单位不再向小林主张违约金。

  本案焦点: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是否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分析:《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所谓的服务期是指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劳动者必须服务满一定的期限,若劳动者违反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小林虽然已与公司约定了服务期,但小林仍属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那么是否因服务期的存在而限制了小林在试用期内可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 1995年10月10日专门发布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该复函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解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由此可得知,小林在试用期内违反服务期约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小林无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注意事项:如何正确处理试用期与服务期相冲突问题,建议把握以下几点:

  1.避免在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如出现上述情况,对用人单位而言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尽量避免在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2.缩短试用期。如用人单位急需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入职前又必须对劳动者出资进行培训的,为避免试用期与服务期产生冲突,用人单位可缩短劳动的试用期进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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