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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只单独约定试用期,是否有效
日期::2015-05-08

  【案情

  武汉青年小邱来厦门打工,制衣老板与其约定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如果表现出现,试用期就作为正式录用的劳动合同期限计算工资,在第3个月补发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的差额工资,试用期工资1000元,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320元。

  到第3个月,老板告诉小邱,由于他技术水平比较低下,且出现过几次差错,因此这3个月只以试用期工资来发放,小邱不服,来厦门市职工服务中心咨询寻求帮助。

  【争议

  小邱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制衣厂老板与其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合同是违法的,3个月就应该是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他所应得的工资应该是1320元而不是1000元。而制衣厂老板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他并没有强迫小邱签署,既然签字了就应该履行。

  【评析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包含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

  新《劳动合同法》为了规范试用期制度,制止用人单位利用单独约定试用期,滥用试用期的行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规定,只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仅仅用口头形式约定试用期,即在用人单位的入职登记表和员工手册中约定1——6个月不等的试用期,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仅仅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这种口头或者以其他形式单独约定试用期满后,若该劳动者考核合格,则正式聘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考核不合格,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如此一来,用人单位的任意性很大。上述种种情形,有的用人单位是纯粹图简单,录用程序不规范,有的用人单位则是故意为之,规避法律,为了在试用期内使用劳动者的廉价劳动力,方便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其实,用人单位的上述做法与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是相违背的。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很多用人单位的如此做法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老板只约定试用期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失效,“试用期合同”不成立,但小邱工作的3个月试用期可以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由于老板和其约定了正式录用的工资,因此小邱有权利要求老板支付1320元,相当于转正后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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