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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违反交通规则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日期::2015-05-11

  【案由】

  2014年12月8日,刘某进入厦门某公交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订2014年12月8日——2017年12月8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薪资4000元,岗位职责为:保证行车安全,遵守国家有关的交通法律法规。公司为刘某购买了商业保险。

  2015年1月20日晚,刘某开车送一位外籍客人去机场,后被客人投诉说刘某在行驶过程中多次违章变道,几次差点造成事故,对公司服务印象大打折扣。后公司和刘某沟通,刘某承认自己确实有违章变道的行为,但是为了让客户及时赶赴机场。

  【本案焦点】

  公司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公司在客户心中的形象,造成严重影响,2015年2月1日,公司已张某多次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乘客不安全,已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和刘某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认为,虽然自己有过一次超速和两次车辆碰擦事故,但超速是为了怕客户误飞机,是事出有因,而两次碰擦都是比较小的事故,而且当时的情景雨天路滑,更何况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是产生维修费用,并且由保险公司做出了赔偿。公司对自己的开除决定理由不充分,属于无法定理由解除的情形,应当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且单位没有缴交社会保险,应当补缴2014年12月8日至今的社会保险费用。

  维权人员经过分析调查后认为,虽然刘某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确实也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是作为司机这个职业,交通违章在所难免,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便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太过严厉。后经维权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单位同意支付8000元作为赔偿金,刘某放弃了其他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公司能否以刘某违反交通规则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分析】

  公司认为在岗位职责中已经做了明确的约定,要求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上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依法不支付员工经济赔偿金,且刘某对《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进行了签收和知悉,刘某作为一名驾驶员,在职期间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对公司的信誉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而刘某认为,虽然在工作期间出现了几次违章行为,但是均属于轻微事故,且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何况是事出有因,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单位和自己接触劳动关系的行为过于严重,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以刘某违反交通法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呢?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刘某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确实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范围,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关系看似有法可依,但公司没有在事先警告或处分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的行为并不合理,况且刘某的行为并没有给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单位据此作出决定同样不合理,且法律依据也不够充分。所以无法判定单位的解除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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