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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工资纠纷究竟应该由谁来举证
日期::2015-05-11

   【案由】

   迟某于2013年1月进入某设计公司担任设计员,公司并没有与迟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仅口头约定迟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提成按所绘图纸数量计,每张200元。入职后第一个月,公司向迟某发放了7000元工资,但从第二个月起公司只向迟某发放了5000元工资。迟某曾多次索要,但公司以资金紧张,年底统一发放为由推脱。2014年1月,公司拖欠次某的提成已达25000元,经多次催讨无果后,次某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时,单位发放了1月份的工资。2014年2月,迟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工资25000元。

  

   【争议焦点】

   迟某认为,公司拒绝按约定支付提成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其性质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提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迟某所持有的证据为迟某手绘的图纸复印件。

  

   公司认为,迟某所述与事实不符,公司是2013年1月与迟某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依法为迟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公司没有实行提成制度,更没有与迟某约定其工资包含提成,迟某领取的是固定工资,至于迟某第一个月领取的工资比约定的工资多是因为公司认为迟某第一个月工作比较努力,为了奖励迟某所以发放了一定奖金,此奖金与提成无关。迟某离职时公司已按照规定向迟某结清了工资等相关费用。公司也不认可迟某提供的图纸,因为这些图纸不是公司的图纸。

  

   【本案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主张提成工资所引起的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提成工资争议应由谁进行举证?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

  

   首先,提成是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种计件工资形式主要适用于劳动成果难以用事先制定劳动定额的方式计算、不易确定计件单价的工作。再次,对于提成的主张存在一个举证责任问题。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追索提成报酬的案件也不例外,其是否存在提成的事实,应由主张这一事实存在的劳动者进行举证,具体而言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包括提成约定的证据以及自身工作业绩的证据。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提成的约定和自身工作业绩,则剩下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存在提成约定且劳动者无法举证双方存在提成约定,则劳动者将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迟某拿出在职期间所绘的所有图纸,但是这些图纸与提成之间却缺乏联系,不能由这些图纸得出公司负有支付提成的义务的结论,同时迟某提供的图纸均为复印件,且这些复印件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否认,仲裁庭认为迟某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但是迟某可以要求公司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有鉴于此,劳动者在计件工资方面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约定提成时,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体现出来。比如,提成的标准是什么,提成是税前还是税后的,是纯业务提成还是纯利润提成。

  

   2.在工作期间劳动者应主动保留证明自己工作业绩的证据。

  

   3.如果用人单位拖欠了提成,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欠条一份,以便于在争议形成前取得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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