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11月份,张先生在湖里一家服装厂里做技术工,去年6月份与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当初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但厂家拿去盖章后一直由厂家保留,由于厂家拖欠3个月工资没发,张先生提出辞职,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手头没有一份劳动合同,不知如何是好?
【案情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有两份.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处于主动管理的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被动服从的相对弱势地位,一些用人单位表面上为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不少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属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都由用人单位保管,并想以此来控制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一般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以及约定试用期、保守秘密等条款,这也是劳动者履行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依据和证明,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明,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甚至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让劳动者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名,签名后不交付劳动者,双方发生纠纷时堂而皇之随意填写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这种做法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由于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文本,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对劳动者不利。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管理已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由此可见,劳动者必须持有一份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定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由其责令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醒】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扣押本该由劳动者收执的一份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寻求法律救济时,由于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文本,往往很难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各项权利,有时甚至难以证明本人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得不到法律救济。现有法律对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的主要下列两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由其责令改正。这个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违法成本很低,万一有申诉,改正即可,缺乏实际的惩戒力度。
二是民事性质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并且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对该劳动者承担民事性质的赔偿责任。而这时候劳动者要对损害事实、用人单位的过错和违法行为以及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举证责任,很多劳动者由于举证不能,以至于自己的主张得不到仲裁庭或法院的支持。
面对现有法律“没有切实可行的惩罚措施”的事实,对于劳动者来说,一定要注意做到:在用人单位没有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情况下,应尽量在签约后保留工资条、工作证、打卡表、加班凭证以及员工守则等各种资料,以防在发生纠纷之时才能够提供必要的存在劳动关系的必要证据,然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请求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拿到劳动合同后可以更好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