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黄某于2013年6月1日进入某物流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工作期间按照当初入职时口头约定:一周工作6天,月薪4000元,每天工作的内容是根据单位的安排出车送货。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物流公司未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7月1日,公司口头提出让黄某不用来公司上班。黄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是公司认为,公司与黄某之间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所以不需要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
【本案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如何来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在劳动关系下,劳动者按照公司的安排和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工作内容及完成的方式和程序按照公司的指示进行,并且服从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公司给付报酬的依据主要看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劳动,而不在于劳动成果的交付。同时劳动者在为公司工作的过程中,其个人的人格依附于公司而存在,其劳动所生的一切权利义务皆归于公司。
在劳务关系下,劳务提供人有权自主组织劳动活动,并且可自主决定是否需要雇用其他劳动者以完成工作,有权决定在约定的时限内履行完成劳务的方式和具体时间安排,并且完成劳务的内容和数量都是具体确定的,可测量的成果。在劳务关系下,劳务提供人自享利润,自担风险。
其次,如何来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黄某工作情况可见黄某与公司存在的应是劳动关系,公司认为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黄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差额。但是由于公司没有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黄某又该如何来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应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单位不提供,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