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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之后劳动合同该补签吗?
日期::2015-05-11

   【案由】

   小青是一名湖里区某电子公司的职工,于2012年10月份入职,该公司没有跟她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为其缴交社保。2013年12月20日,由于家庭原因,小青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没同意,说要等有人接替才准她离开。22日小青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25日下午去找人事主管沟通,主管就很生气地让她走,28日做好交接就正式离职。谁知29日上午公司人事部打电话来说让她去签订劳动合同,小青很纳闷:“为什么在职时不跟我签,离开了才要签合同”,并对小青说要签了劳动合同才能办退工。于是小青来到厦门市总工会向12351维权工作人员咨询:“这份劳动合同我该补签吗?”

  

   【分析】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双方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入职后一个月内必须要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面临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是否有义务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以及法理的推断,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没有义务履行本应该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

  

   那么,单位是否可以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不办理退工手续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只要双方按合法合理的程序解除了劳动关系,员工有义务交接工作,单位有义务办理退工,比如结清工资、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出具离职证明等。针对此案作为用人单位的电子公司要求离职的小青补签这份劳动合同的目的是想规避小青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借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来胁迫小青补签这份劳动合同。最终该劳动争议在12351工作人员的协调下电子公司为小青及时办理了退工手续,小青也拿到了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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